18969925316
宋,宋,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期限是多久
企业和个人要维护自身的专利权,首先要确定其拥有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按照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都为10年。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标注册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公告》的日期。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具体分四种情况:
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商标侵权怎么办
1、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
2、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3、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4、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期限是多久;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目 录*
第 一 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 二 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第 三 条:专家委员会 第 四 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 第 五 条:本专门联盟大会 第 六 条:国际局 第 七 条:财务 第 八 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 第 九 条:批准和加入;生效 第 十 条: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 第 十 一 条: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修订 第 十 二 条:退出 第 十 三 条:领地 第 十 四 条:签字、语言、通知 第 十 五 条:过渡条款 附 件: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决 议: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第 一 条 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 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
第 二 条 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关于本专门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本专门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确定本专门联盟的计划和通过其三年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通过本专门联盟的财务规则; 决定英语和法语以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的制定; 除按第三条所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以外,建立为实现本专门联盟目标而认为适当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确定接受哪些非本专门联盟成员的国家以及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通过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案; 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专门联盟的目标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 履行按照本协定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目 录* 第 一 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 二 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第 三 条:专家委员会 第 四 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 第 五 条:本专门联盟大会 第 六
大会的每一成员国应当有一票表决权。 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尽管有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时,大会可以作出决定,但是,除有关大会本身议事程序的决定外,所有其他决定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当将上述决定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该期间届满时,这些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定即应当生效。 除第八条第款规定外,大会的决定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弃权不应当认为是投票。 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大会应当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例会,如无特殊情况,应当与本组织的大会在同一期间和同一地点召开。 大会的非常会议应当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大会应当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 六 条 国 际 局
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当由国际局执行。 国际局特别应当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当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者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它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者其指定的职员应当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国际局应当依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除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外的各规定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当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国际局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