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具有的法律效应 债务人死后家人拒不认账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5日 来源: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xazscqlaw.com/

  张博,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具有的法律效应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办理了一起涉及“遗产”清偿债务的案件。1999年,田某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北碚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王某在2000年3月前将债务清偿完毕。但直到2001年10月王某去世,债务仍未履行。田某便提出王某的遗产被其妻子田芳、儿子王大、女儿王小继承,并向法院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此三人,要求恢复本案的执行。当时的北碚法院水土法庭依法裁定将上述三人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

从2001年至今,该案多次恢复执行但均因该三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今年3月,田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三被执行人的房屋开发补偿费用以及他们得到的五万元死亡抚恤金。由于案件已经拖了十几年,申请执行人田某在这次申请执行时情绪十分激动,对于执行法官的工作也很不配合。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首先表示十分理解申请执行人渴望早日结案的迫切心情,同时耐心并深入浅出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三名被执行人获得的房屋开发补偿款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用来清偿田某生前欠下的债务,这部分财产也就不能被强制执行,该案有别于我国“父债子还”的传统思想。最终该案的处理方式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在执行被执行人遗产时有几个原则:首先,遗产继承人只能够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没有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的,不能执行该继承人个人其他财产;其次,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给其家属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作为执行的对象。

债务人死后家人拒不认账怎么办

债务人死后家人拒不认账怎么办

向法院起诉

行政干预手法

债务人去世后债务怎么办

对于债务人死亡后,该债务人的债务怎么清偿的问题,应首先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

另外,《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债务继承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如果在继承人继承前对遗产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不用偿还,不存在强制性父债子还的情况。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怎么办

债务人有还债的义务,当债务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还债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债的,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债务。

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务的顺利讨回无疑是最好的办法,但是相对于一对一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说,一对多的债务难度更大。因为要运用法律手段讨回债务就需要做比一对一更多的准备,寻找更多的证据。此时最好有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建议下搜集证据,既不会乱了阵脚,又不会遗漏什么关键的地方,胜诉的几率更大一些。

行政干预手法

对所有人来说,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作出相当成绩的人更看重以后的升迁。如果此时在老板的印象中变成一个不诚信的人必定是非常苦恼的事情。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借用。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