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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庭财产分割 复婚后,再次离婚财产如何分?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xazscqlaw.com/

 张博,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家庭财产分割

  本文提供详尽的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 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具体内容包含十四个方面。


  1、 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笔者二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礼金:),当然,那时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复婚后,再次离婚财产如何分?



  案情


  今年3月5日,张大恩与钱小清夫妻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丈夫张大恩所有。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里,但分床居住。


  同年6月10日,两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一起生活不到2个月后,妻子钱小清又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大恩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张大恩的5万元存款。




  断案


  法院认为,张大恩与钱小清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张大恩所有。后张大恩与钱小清虽一直居住在同一套房子,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不能因此认定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角度来说,此5万元存款从2010年3月5日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起所有权已转移给张大恩所有,成为了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大恩与钱小清对此5万元并未做出任何约定,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此5万元属于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钱小清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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