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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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条件 商品房转让过户登记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xazscqlaw.com/

 张博,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转让条件: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



  房地产转让条件: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③一手房屋销售条件:


  关于一手房交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手续。在销售房屋时,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必须能够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④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⑤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不符合上文提到的相关转让规定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转让过户登记

办理机构: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地址:联系地址:崂山西路201号邮政编码:200120办理时间:30日内办理时限:30日内申办手续:1. 申请书; 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地址:联系地址:崂山西路201号邮政编码:200120办理时间:30日内办理时限:30日内申办手续:1. 申请书;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4. 购房付款凭证;5. 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认定的《房屋勘丈表》及房屋平面图二份;6. 由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用地面积表》及地籍图二份;7. 契税完税证及契税完税贴花;8. 其他有关文件。其中:*内销商品房转让过户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或经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外销商品房转让过户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经市公证处公证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或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1. 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权益转让书;2.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预售转让的书面证明。办理程序:登记业务流程:房地产登记办理流程:案例受理 登记初审 登记复审 领导审批 缮证/核证 发件 归档 案例 办理结束收费标准及依据:1. 交易手续费 内销商品房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但按比例缴纳不足100元的,按100元/件缴纳。其中:*1998年11月1日后个人购买一般标准内销空置商品住宅的,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04%缴纳;购买高标准内销空置商品住宅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25%缴纳。*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的,免缴交易手续费。*1996年8月1日前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1%缴纳;1996年8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5%缴纳。 外销商品房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5%缴纳。2. 登记费: 个人产权 100元/件 由买受方缴纳 其他产权 200元/件 由买受方缴纳3. 合同印花税: 由买受方按成交价0.03%缴纳。4.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由买受方缴纳5. 契税: 由财政局征收6. 空置商品住宅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尚未预、出售的商品住房。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房第150号 沪财综第03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办理依据:办理登记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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