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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结婚条件 同居多年没领取结婚证的如何补办结婚证?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xazscqlaw.com/

 张博,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法定结婚条件

  导读: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积极和消极两类。主要目的是为了下一代的孕育和健康成长。所以,了解什么是结婚条件对每一个已婚年龄的男女是很必要的。  我国法定结婚条件是什么  积极条件  根据...




  我国法定结婚条件是什么


  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提醒: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居多年没领取结婚证的如何补办结婚证?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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