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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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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10月14日 来源: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xazscqlaw.com/

 宋,西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生活中,许多人都会有制作录音录像。其实,每个人制作的录音录像都有著作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由带大家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的相关内容。



  当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到自己所制作的录音录像去进行一系列有关经济的活动时,需要签订著作权合同。但是很多制作者却不清楚究竟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接下来由带大家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1、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注明剧、词、曲作者、表演者姓名,尊重作者、表演者的署名权和肖像权。 以拍摄一个短剧为例:制片方首先要与剧本作者、短剧中所含歌曲的词、曲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一定要审慎查明这些作品是不是原始作品,即是不是经过改编、翻译等再创作的作品。如果属于这类作品,还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这样才能保证不吃官司。其次,要和演员签订表演合同。在录制的作品中,保障上述人员的署名权,且不得严重歪曲作品和表演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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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有哪些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表演所含歌曲的相关作者签订著作权合同。为您整理的;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什么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甚至可以说是由著作权发展而来的。那么,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什么呢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什么


  虽然邻接权是依赖于著作权的,但他们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创作,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而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 作者。而邻接权作为一种传播权,其主体多为新闻媒体等组织或法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例如某甲录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贩卖,获得利益,那么邻接权保护的就是这些;利益;。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者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之间的联系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三、邻接权有哪些种类


  、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权包括:


  1、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


  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某一种文字版本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义务。


  、表演者权


  1、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广播组织权


  1、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播放节目的权利。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广播电视组织还享有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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